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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3-01-01 | 最近登入:1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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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於102年6月2日夜晚因小孩的事與妻子吵架,憤而打傷她,現已分居(帶著小孩回娘家)她表示有醫院證明眼睛視網膜有損,看東西會有分影,並已於11月底向高雄法院提告傷害,我們個性不合很久,瀕臨離婚邊緣,我有幾個問題如後: 1.她要求傷害150萬元(含贍養費)可以和解並協議離婚,我無法支付這麼多,於是提告在案,日後開庭我當然也有我要"哀"的部分,法官會依當事人請求判賠這麼多? 2.目前她待業且表示若小孩(女五歲)由我扶養,她會去外地工作(這點表示傷害深度未達失去職能),我有經濟能力雖然在部隊服役,家母在鄉下也同意協助扶養,惟她要求共同監護,我可請她支付小孩生活費?若她不願意支付,一樣可以擁有共同監護權? 3.小孩還挺精的,如果小孩表示要跟媽媽,但媽媽(妻)先前已有意願由我扶養,我有意願撫養,小孩是否確定跟我?還是得先完成社工評估等等冗長的程序? 4.本類案開庭約需幾次後核判傷害部份及離婚部份,後續程序會有哪些? 5.本類案請律師爭取傷害罪辯護或減輕妻方要求賠償金+贍養費,以及小孩撫養監護權問題,約要多少預算? (還請協助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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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1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兩方確有離婚的意思,倒不至於一定要利用判決的方式來離婚,現行家事事件法亦有和解與調解程序可以 ... (恕刪) 吳律師您好: 我的個案算普通傷害? 要去哪裡找家事調解委員?她已經提告了,還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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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