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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6-01 | 最近登入:10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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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職災發生時間:101年6月要求邊工作邊診療,雇主沒有給職災單。               102年5月手術,復健中無法工作, 雇主才給職災單。               (102年5月~102年6月雇主有申請勞保局傷病給付) 承上述 勞基法第 61 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是101/6-103/6 ?   與給職災單日期有沒關係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是101/6-103/6 ? 關於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是指不能工作起二年,是102/5~104/5 ? 假如在這期間離職了,仍在繼續復健無法工作,可以自己去申請傷病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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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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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