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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ndrew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01 | 最近登入:103-15-0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 競業禁止五項原則 ☆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牴觸了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二○○○年發佈的解釋令述及:「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外,勞工委員會特整理近年來各級法院的判決以及學理上的論述,歸納出五項衡量原則:一、勞工之競業行為,須具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的事實;二、雇主須有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的必要;三、勞工因擔任之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的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四、限制勞工就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範疇;五、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儘管中央主管機關將諸多要點詳細彙製成「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以資勞雇雙方作為簽訂時的參考,但是,司法判決常因個案不同而衍生見解上的差異。例如:限制勞工再就業的合理期限難以界定;限制的區域範圍大小無一標準;再者,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 競業禁止窕款其中五原則中的第五項、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以及最後一句話: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可以針對這些幫我說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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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5
前公司在我離職時說了,如果客戶我可以做就去做,他不是個趕境殺絕的人,而現在來告我業務侵占。我應該如何?我有當時的錄音,雖然不是很清楚,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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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4
昨天被通知去說明,前公司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去年6月30號離開上一個公司,離職時老闆有特別交代說,雖然要離開若是可以的話盡量幫幫公司在職的員工,因為本身是做業務的,當然能幫就盡量幫,當然也是使用當時在公司的電腦系統幫助客戶查詢資料,現在竟然會被通知去做筆錄,聽說鞍子已經送去法院了,我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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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