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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3-01 | 最近登入:103-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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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性不合於102年7月23日與前妻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育有1子(100年3月11日生),我跟前妻都非常的愛孩子 前妻表示一定要孩子跟著她。離婚協議書上因草率同意了前妻寫下的內容(必須支付小孩的費用,直到小孩有謀生能力,每個月兩萬元整 父親有探視權力),因雙方皆無任何法律常識所訂下的契約。事發後102年8月,9月有依約將每月兩萬元匯入前妻指定戶頭,10月時因自身家庭變化而造成支付上的困難,有同母親找我前妻到我父母親住處口頭協議將此費用改為1萬元(用來支付小孩的學費(因前妻工作的關係 無法長時間顧小孩 以致於送到私立幼兒班就學))。事隔半月,前妻表示因工作無能力繼續照料小孩的生活起居,希望將小孩寄居在我父母家給我父母親照顧(母親無工作於家中管事),學校轉於我父母親家附近的私立幼兒園,學費依然是由我支出。且口頭協商要將監護權變更給我。同意後我找她訂定契約,前妻藉由工作繁忙無法抽空為由,告知我將訂定契約之事宜延期到12月初,因我體諒她工作繁忙並同意,12月初時我再度連絡她,她卻反口表示:我朋友說不用把監護權給你。為由拒絕訂定契約。過了兩天後因在電話中跟我妹妹起了口頭爭執,負氣將孩子從我爸媽住處帶回也把孩子轉學。接著又向板橋法扶分會申請扶助(扶助律師:陸正義),向板橋地方法院提告我102年10月起並未依約給付兩萬元整的差額。在我收到她寄的存證信函後我也多次跟她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有保存相關對話紀錄)詳述我的經濟狀況並商量如當初改約一萬並訂定合約,她態度強硬表示依約寫兩萬,私下通融我給付一萬,等我有能力在給付約上的兩萬。(我無法妥協是因私下通融的並無法律效溢萬一哪天她又翻臉追討那我就積欠她一筆鉅額了)如今板橋地方法院已寄送家事法庭通知書調解種類。給我。因自身法律常識不足。整個過程又倍感無奈 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我想問的問題是 1.這流程下來法院會不考量我經濟狀況而依離婚協議書上的判我應付還是有其他可能性) 2.小孩子的監護權是否我有空間去爭取(因考量到她經濟狀況不好及她母親也無力全心照顧小孩) 補充:離婚後我也時常想探望小孩但常常被前妻刁難(不是說沒空就是不回應),少數幾次探望到小孩甚至帶回家探望父母時對小孩疼愛有加,孩子也非常想念我。除了依約給付的金額外平時也時常花費在小孩身上(比如收到前妻通知小孩感冒就醫的費用等) 補充:我前妻家的經濟狀況不好 無不動產 單親(我前妻爸媽在她國中時已離婚),她家全戶成員及資產收入她媽媽(成衣廠工作 月薪:20,000)我前妻(耳鼻喉科診所助理25,000)資產(價值10,000機車一輛) 我家經濟狀況:父母與弟妹在外租房(父在塑膠工廠擔任幹部 月薪:60,000 母:家管(無收入) 妹:中醫診所助理 月薪:25,000 弟:在學)/我與奶奶及叔叔同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子只有我有收入(運輸 月薪45,000上下)家中由經濟我負擔(包含奶奶 叔叔 生活起居 水電瓦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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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