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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lexandr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6-02 | 最近登入:10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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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們先前租賃了一間廠房, 當時的房屋仲介在邀約簽約時,並未提供我們租約審視期間, 近日要報稅的時候,經由會計師告知才知道, 合約中的規定是與現行法令相衝突, 也與我們支付金額也是相衝突的! 合約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10萬元整(未稅),乙方不得藉詞拖延或拒付,且不得由押租保證金中扣抵作為租金。每月支付租金時,由乙方從租金內代扣2%二代健保費用繳交政府機關。房屋租賃所得稅由乙方負責申報繳納。 二代健保的部分,我們已經先申報每個月2000元整,但是,年終申報所得稅才知道,這個條文與稅法、我們已繳交的健保費等,都是相牴觸的,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讓屋主自行去繳納所得稅? 因為剛剛去電房仲詢問,房仲說屋主有告知要實拿10萬元租金,這部分會影響承租人的實際租金支出金額,卻未明確告知金額並註明於合約上,房仲業者在這部分,是否已有涉嫌隱匿?未確切告知承租人相關詳細訊息? 感謝協助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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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