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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3-08 | 最近登入:10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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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在網咖上班,卻賣了檳榔給未滿18歲的,在未滿18歲店員,卻收了1500元罰單此為兒童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48條第2項店家有告知店員不得販售給未成年,店家卻被罰了6萬在筆錄上提到,該店員行為是他個人行為,為什麼店家卻還被罰錢此為96條第2項如果要寫訴願書,又要該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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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03
由於我有詢問過有被罰過的業者,販賣給未成年是罰3000元 但是該店員是來剛上班不久未成年,所以才被罰1500元 再來就是,是否因為該店員未滿18歲販賣給未成年檳榔,才會罰店家,警員就有告知,重複強調,如不去做筆錄,就罰該店家跟店員,不做筆錄也6萬,做筆錄也還是被罰6萬,本來該店員來上班就有告知,並簽下同意書不得做的事情,如果拿那同意書給來釐清關係,是否有用。。 如果有用,那此項被罰是否會轉嫁於該店員。 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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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