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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irdennis13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0-02 | 最近登入:103-21-07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板上的律師您好,本人於103年4月10日收到法院判決結果,其中表明:一、本人於繼承範圍內負清償債務責任;二、債權人可提起假執行。     本人的疑問為,該如何證明當初父親過世時(民國87年)我並未繼承到任何遺產(當時年僅11歲)。跑過北區國稅局,承辦小姐告訴我當初並未辦理遺產申報,所以拿不到完(免)稅證明,也有申請了父親過世時之財稅證明,名下皆沒有財產。     有看過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143號判例提到,如強制執行到債務人之固有財產可依強執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問題是我該如何證明該財產為本人之固有財產?非為遺產?小弟不才只有銀行+郵局數萬元存款(家人給與之生活費+當兵之薪資),無不動產在名下。     最後,想請教律師,離確定判決還有十日,我應該要提起上訴,還是等到法院確定判決,銀行債權人對我提起強制執行後再依強制法第15條提起異議之訴即可?以上幾點問題,煩請板上律師大位小弟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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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19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是否需要上訴必須全盤了解判決程序以及判決內容才能夠具體判斷,至於執行到債務人的固有財產,是可以 ... (恕刪) 如果,債權方強制執行我的銀行存款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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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19
你好,我父親於民國88年6月27日死亡。繼承人有我母親、我本人77年次、弟弟79年次。 我於今年103年1月10日已開過一次庭,法官要求我提出答辯狀後3月13日再行開庭。 訴之聲明:我父親與對方銀行債務$58406,我母親為連帶保證人。 想請問的是,當時我和弟弟為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援引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三第4項的規定,免除我和弟弟的債務。 補充說明:父親在我國小四年級後過世,而後母親跑掉,我和弟弟都是由祖父母辛苦撫養長大。母親並未給予我們任何日常生活上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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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