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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惘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02 | 最近登入:1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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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收到衛生局寄發的公文,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依行政法程序第102條法規,於行政處分前通知陳述說明。 事情是這樣的,我出遊時幫朋友買人蔘,但買錯了所以在拍賣上想把它賣掉, 所以PO上拍賣,當時販售的小姐有說人蔘正果對舒緩經痛跟減緩更年期障礙的不適,在網路上也有看到別人寫了類似的話語,所以我在描述上有寫了"有經痛或更年期障礙的人也可以試試,經痛的女生可以在經期前後服用,效果彰",文上寫說這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要到案說明...但我在收到電子郵件通知時,已經將其下架,且東西也沒有賣掉... 這樣會有什麼處罰?陳述書我該如何寫?真的不知道這樣會觸法... 煩請幫幫忙,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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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