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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02 | 最近登入:10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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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事情原因是這樣的 在99年9月我的爸爸帶著我的兒子(那時約兩歲),去公園玩球,回來的路上在家中附近騎樓下的麵店買晚餐,爸爸抱著我兒子,我兒子手中拿著球,結果我兒子球沒拿穩,滾到了馬路上,剛好有機車女騎士跟後座的女兒跌倒,我爸爸覺得可能是因為球的關係才害他跌倒,有叫警察來,也是跟警察說<可能>是因為我們的球害他跌倒,有去過調解委員會,但因對方要求16萬,我就跟他說不可能,調解委員會的人不但沒調解,還說那就直接上法院,於是對方就跟法院提告, 一審已經下來,判爸爸兩個星期且叫對方提供新的證據,對方不服於是又上訴,二審法官第一次去時直接問對方說那你覺得應該判多久,對方說應判三個月,當下法官還說不可能判那麼久,結果第二次開庭法官就直接跟我爸爸說就判三個月,問我爸服不服,我爸就回答說,當然不服我要上訴,結果法官跟我爸說,不得在上訴,我很疑惑,對方沒有任何證據,只有他後座的女兒為人證,其他都沒有,為什麼法官都不用叫他們提出證據,而且我爸當時是跟警察說<可能>是因為我們的球害他跌倒,又不代表一定是我們的問題,覺得法官不公平,想要在上訴,請問這樣可以提出非常上訴嗎??需怎麼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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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