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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喵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0-03 | 最近登入:106-17-01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常採寬鬆認定,會包含在裡面。 < ... (恕刪) 了解,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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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1-17
請問內政部2017新版的租賃合約? 問題1.「以租屋為業」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主業是上班族,剛好手上有空房間出租.也算嗎? 問題2. 2016  12月 已簽訂的租約1年,尚未到期,但2017新法生效,所以要全部重簽嗎? 問題3.有強制新簽的租約一定要用內政部公告的版本?還是只要內容有涵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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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1-11
購屋合約寫格局為  2房2廳2? 結果實況卻是只有一組廚具放在那裡,有排油煙機及瓦斯爐, 但沒有水龍頭也無無給水排水功能. 必須另外拉水管. 仲介說是 2廳是 客廳+飯廳  並沒有廚房.格局自己可變更. 是我看屋時沒看清楚.自己誤解了. 請問是否構成廣告不實?   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 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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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1
4+5 頂加 屋主隱匿屋況,仲介也沒告知主建物漏水合約都沒提. 結果頂加平台排水不良,(有漏到4樓2間房)(另一間有外窗滲漏水) 目前屋主趕陰天隨意修繕平台(只花5天,正常是好天氣2周)趕交屋日給我, 其餘還有大大小小瑕疵 ex 對講機壞,門鈴壞,門鎖壞,樓梯間壁癌多處,等...... 1.請問由於對屋主工程品質有疑慮,可要求對方作測試水嗎? 2.瑕疵給付是否我可以拒交屋? 還需要什麼要件? 2.合約上有頂加說是2房2?2?,結果只有一廚具,但沒有進水水龍頭,也沒有排水孔.無廚房功能, 屋主說本來就沒有水管,算瑕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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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