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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a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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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貸款約定節錄內容,針對歸責屬於哪一方還是無法詳細理解
ex.房屋仲介房貸貸總價8成應該沒問題,但如果實際銀行只核下來了7成,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時,這個歸責要如何去區分買方、賣方 or 雙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 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 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 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 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 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 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 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 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 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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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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