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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n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9-04 | 最近登入:103-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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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原告授權我使用原告名義的電話在公司業務用途101年/12月弄關係不好準備拆夥(我氣話的告知檢察官合作至今)102年/4/30雙方進行民事案件返還費用(內容指出我們合作至102/4/30)手機費用開始積欠102年/6/30我還有繼續協助原告進行業務處理(原告知情,因民事案件中有指出)102年/7/16我聯繫原告願意繳納全部手機費用並用新台幣五千購買此門號,雙方無共識(已提出簡訊證物給偵查佐)102年/8我傳送大量簡訊告知客戶電話轉向我個人的門號原告將電話停話掛失,並表達不知情手機為誰使用,並對我提告「原告表達立場」:原告認定6月底有要求手機歸還(無此事實也無證據),被告(我)還繼續使用原告之手機至8月,並無歉意。第三次開庭轉調解時要求支付1.手機費用約2萬5千塊2.原告後續因此事件無工作的薪資2萬*9個月=18萬 及 此手機帶來之營業額之全部換算為 「台幣100萬元」和解,如被告(我)有歉意將願意「60萬元」和解「被告(我)立場」原告當初將手機交付給公司處理業務,對方皆知情,拆夥應該與我取回手機(手機本體還在我身上)SIM卡已掛失被原告取回。也有提供想繳費的意願,為何還有罪!------------------------------------------------------------我不是很會講話兩次有被監察官牽著走的感覺,檢察官認為我惡意不繳納電話費,(因我們雙方有在爭執其他合夥事件所以電話費繳納當初也在其中)目前開庭三次,兩次開庭感覺不利於我,導向因為我認知101年/12月拆夥,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手機,打算依法辦理。想請問,我該如何做?我起初就是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但第二次開庭最後畫押時,檢察官才告知這是小事,為何不繳納完即可,費用約台幣2-3萬,所以我離開後趕緊連繫書記官,請書記官再幫我們做調解,沒想到,第三次開庭轉調和解,對方直接要求60或100萬,我覺得實在非常過份很不能接受,今天在我沒有強迫原告的情況下,原告授權將手機提出給公司使用,而公司也是持續營運到現在,爭執點就是在於原告認為手機有跟我取回,而我被認知惡意不繳納電話費,並在他不知名的情況下傳送廣告簡訊通知客戶。當初偵查階段,我是期望和解才要求第三次,但是要求這款項實在太誇張了!目前調解不成已經依法辦理了!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最後的嚴重度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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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