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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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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前女友與我有些爭吵,因她在5月份時騷擾我的家人父母親,由於父母身體不好,我也多次警告過她,請她不要再騷擾他們,事後她打電話給她母親大喊我父親的電話號碼給她母親,說我軟禁她要叫我父親去救她,於是我做錯了一件事情,我的理智線無法控制住我的情緒,完完全全的爆發開來,在短短三十秒的時間,我毆打了她三拳,導致她的右眼右上方有瘀青腫脹,以及左臉頰瘀青腫脹,當時還有掐住她的脖子處,事後我非常的懊悔,買了藥幫她塗抹受傷處,以及消炎止痛的葯給他服用,她一開始也跟我講她不會告我,但是發生事情後第三天,她在她母親及好友的帶領之下去醫院驗傷,然後再跑到警察局提告傷害,目前已經經過了快兩個禮拜的時間了,她不回簡訊,也不想與我和解,我已經提出最高的誠意了!請問這樣的我會被判多久,會被判到重傷害嗎? 我跟她交往一年,她在最後的一個月,幾乎每天騷擾我的家人,我基於想保護家人的身體,做了這件傻事,這樣講法官會採性嗎? 我還有去看精神科的病例診斷書,近期的大約看了半年左右,但是我五年前就有看過了! 這樣對我有幫助嗎?   還有她目前使用我送給她的手機,但是他有從事不良犯法的行為,這樣我是否可以告她侵占,因為手機內碼是我的,我怕被她牽扯關連到,我也傳簡訊給他,請她在民國幾年以前立即歸還,如無歸還我將提告侵占,這樣會成立嗎?這樣有構成恐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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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