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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ell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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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網路上購買筆電,但遭到詐騙,經過一番波折,該帳戶使用人(甲)卻遭不起訴處分~ 甲宣稱自己的金融卡遭到詐騙集團使用,且一發現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遺失,便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檢察官不起訴(幫助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第九條)的原因如下:1.此帳戶甲從去年7月份後就沒使用,且一發現遺失立即辦理掛失,   成功阻止第四位受害者的錢轉出~ 2.甲個人存款超過30萬,故沒有必要出借或出賣帳戶~3.甲沒有前科及警示帳戶~4.甲的存摺及印鑑章皆為甲所有,與一般販賣帳戶之行為顯然不同~我的疑問: 1.該銀行戶頭共詐騙四人,我為第三位被害人,且四位被害者皆為3/1當天轉帳,而且都在不同拍賣網上受害,但甲卻這麼剛好在3/1晚上十一點多發現半年多未使用的金融卡遺失,且主動提出掛失~由於甲主動告知遺失,所以甲沒有涉嫌幫助詐欺之嫌?2.甲將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放在一起,但卻遺失,遭到他人不法使用,   難道甲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3.可否控告甲民事第184獨立侵權或185共同侵權? 4.銀行還款順序是否有瑕疵?因本人第一次去電,銀行告知該款項並未轉出,爾後又說只能領回兩萬,然而最後只有拿回三千,金額差異實在太大~另外,銀行還款是否應該按照比例歸還呢?不知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供依循? 5.既然不法所得被轉走,難道不能向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嗎?(還是我這想法太天真?) 再懇請解答了,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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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