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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今天在百貨公司的時候
跟女朋友在殘障廁所裡面打鬧
之後百貨公司的安管人員就來敲門
並且要求我們簽切結書
內容如下:
本人xxx今天與ooo在廁所打鬧,絕不再犯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日期
(姓名部分壓指紋)
我想請問
兩人都已經超過20歲了 而且什麼事情也沒有做
為什麼還需要我們簽這種東西
我說我不簽還說要叫請警察來做筆錄
這是合法的嘛?
他們跟我說不會公開 只有自己安管人員留存
但是感覺隱私被侵犯
煩請回覆 謝謝
瀏覽:2357
日期:10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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