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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哈哈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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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今天在百貨公司的時候 跟女朋友在殘障廁所裡面打鬧 之後百貨公司的安管人員就來敲門 並且要求我們簽切結書 內容如下: 本人xxx今天與ooo在廁所打鬧,絕不再犯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日期 (姓名部分壓指紋)   我想請問 兩人都已經超過20歲了  而且什麼事情也沒有做 為什麼還需要我們簽這種東西 我說我不簽還說要叫請警察來做筆錄 這是合法的嘛? 他們跟我說不會公開 只有自己安管人員留存 但是感覺隱私被侵犯 煩請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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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