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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1-07 | 最近登入:10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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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是同學,去年5月在大陸開手錶銷售店,本身是該公司法人另有2位大陸籍股東,去年年底時,邀我投資共同經營,投資說明書僅郵件往來,我看了郵件內容答應其要約,付投資金10萬rmb(因人在台灣所以我把這筆錢以台幣匯率匯入同學媽媽帳戶裡),我們雙方沒簽訂只有依照郵件內的投資說明書來進行,付了投資金後,我有拿到該公司的出資憑證(上面有公司章及三位股東章以及工商局注冊的出資憑證公司字號);投資說明書內容其中一項自2014年次月開始以投資金的6%作為薪金返回 ,2014年2月及3月都有給予(同學是透過在台灣的親朋好友匯錢到我爸的銀行帳戶內),但4月份開始至今就沒再給予,經多次催討藉故拖延,我該怎麼做呢? 是能在台灣提告嗎?還是只能去大陸提告? 又能告對方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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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