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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31-07 | 最近登入:10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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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於2009年9月入住 房屋簽約為一年但2010年9月並未重新簽一份契約書 便讓我續租2009年當初押金5000也並未退還我在今年6月初繳訂金三千塊但我到七月中才決定要搬離房東卻不願退第一年的五千塊押金 三千塊訂金也要沒收(這點我無異議)還說七月份的房租和五六月的水電費要從五千塊押金扣多不退少要補請問這樣合理嗎?有私下詢問過房東他卻說我如果需要如此斤斤計較就照法律程序來 但我還是學生不太懂這方面的法律想請求板上各位幫助 不是想要斤斤計較 該賠的我會賠但對方該還的也不能平白就這樣吸收想請求個公道 謝謝大家P.S 我入住的該宿舍為大公司的員工宿舍 又再另租給當地的學生因此第一年與我簽約的房東(承辦人)已不是現在的房東(承辦人)似乎有很多事情都不清不楚 都要問上面我不太想把事情搞得太複雜需要父母出面到外地幫我處理希望可以自己圓滿處理完此事 還請各位朋友幫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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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