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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atte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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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最近有些加班費認定及支付的問題上來詢問。
因為該公司一年支付一次加班費(這點應該很有問題),因此在年底結算加班費,故造成情況是1.33及1.66之混淆,像這樣子支付是否該請公司照實結算?
其次,公司在其內部規定上有寫明加班時該填寫加班單,但當初大部分人認定加班單與公司規定的格式有差,造成現在公司不認同當初寫的加班條為公司認可的加班單。關於這情況,現在該如何處置才是正確。因為當初公司並無特別告知,造成如此結果。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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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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