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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楓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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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2年時,奶奶贈與給我一塊土地,然而土地的地價稅都是由我繳納,民國97年父母協議離婚,父親拋棄監護權,於民國102年,我年滿20歲時,用吃飯相約出去,結果為奶奶販賣我名下之土地,我不肯簽字,於是奶奶提告,一二審判決奶奶敗訴,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 前日法院來函將上訴理由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印逕寄上訴人答辯狀該如何寫, 繕本及附屬文件影印逕寄上訴人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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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