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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8 | 最近登入:106-07-04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朋友之前轉行要進入美睫行業. 對方要求需要簽一個月合約+本票5萬這段期間為試用期. 若期滿考試未過或是員工自行離職, 需付5萬.(不過口頭上有說, 若做未滿2週可以只繳學費+材料+model費用)之後正式上班的工作待遇說保密到通過考試才透露.他在7/26簽約+本票. 26&27訓練了兩天. 但是這時候還有別的工作. 7/31離職對方這間是剛成立的分店. 所以遲至8/8才上班, 一直上到8/16考試通過後.得知抽成比例以及還要簽訂新合約. 內容包括競業禁止(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兩年內離職違約金.等等. 由於需要簽本票, 金額又高達30~50萬覺得不妥所以提出離職.問題:1. 對方提出合約簽訂日是7/26. 離職時已經超過兩週. 要照合約走.   可是他實際工作時間只有11天. 其他都是因為分店尚未準備好而沒有通知上班   簽訂合約時也還有其他工作在身. 也是對方很急著叫他去上課才利用周末前去   這樣子算合理嗎?   我朋友是認為付出學費和材料等費用是可以2接受, 但無法接受5萬全額. 2.    今天過去談, 雙方沒有談攏, 有將該合約拍照   剛剛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現簽約的公司統編, 網上查到的是xx服飾   總店的地址查詢到的是yy服飾, 分店地址查無營業登記   且xx 和 yy服飾 負責人不同, 也和合約上的負責人不同   請問這樣合約是否還有效力? 3. 已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但若是資方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 我們能怎麼樣對應呢?  PS. 1.上述口頭說未滿兩週的承諾, 在line提出離職時有討論到, 對方也有承諾有效    只是咬著簽約日是7/26.所以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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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