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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tall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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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各位律師,想請教一下一個與繼承相關的問題。今年的某一國家考試民法科目出了一個題目如下: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為甲之父。甲於婚前之銀行存款已有 300 萬元,乙於婚前則無財產,然甲於婚後因經商有成,於死亡前銀行存款已有 1000 萬元,乙婚後負責打理居家生活並照顧丙、丁而無收入,請問:何人有繼承權?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   第一小題,依法規,應無爭議。 第二小題,「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就是我的問題,請問如由你(妳)解答,你認為必須要在答案中計算出每一個繼承人的「分配額」嗎?我個人認為不用。但我看市面上補習班的解答都有將「分配額」計算出來,所以我覺得很迷惑。我的理由是 繼承人為乙、丙、丁、各自之應繼分比例為 1/3,1/3,1/3乃為法定。 本題提議並無說明乙妻向丙丁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何回答應繼分比例須將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扣除,再算出所有繼承人之分配額? 題目很清楚,問的是「應繼分比例」,妻子如有向子女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是屬於丈夫的負債,不屬於應繼財產,如果說是從總遺產扣除,「應繼分比例」1/3,1/3,1/3也永遠不會變動,為何本解答需要將扣除後的應繼財產「分配額」計算出來? 不知道我是否有誤解該題意,或是典試委員所要的答案?如果如一般的解答一樣要算出分配額,是否題目1. 應表明妻子有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2. 問題應是每個繼承人可分到多少錢而不是「應繼分比例」吧 請各位身經百戰的律師指點迷津。  
瀏覽:185
日期:106-08-13
各位律師,想請教一下一個與繼承相關的問題。今年的某一國家考試民法科目出了一個題目如下: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為甲之父。甲於婚前之銀行存款已有 300 萬元,乙於婚前則無財產,然甲於婚後因經商有成,於死亡前銀行存款已有 1000 萬元,乙婚後負責打理居家生活並照顧丙、丁而無收入,請問:何人有繼承權?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   第一小題,依法規,應無爭議。 第二小題,「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就是我的問題,請問如由你(妳)解答,你認為必須要在答案中計算出每一個繼承人的「分配額」嗎?我個人認為不用。但我看市面上補習班的解答都有將「分配額」計算出來,所以我覺得很迷惑。我的理由是 1.     繼承人為乙、丙、丁、各自之應繼分比例為 1/3,1/3,1/3乃為法定。 2.     本題提議並無說明乙妻向丙丁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何回答應繼分比例須將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扣除,再算出所有繼承人之分配額? 3.     題目很清楚,問的是「應繼分比例」,妻子如有向子女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是屬於丈夫的負債,不屬於應繼財產,如果說是從總遺產扣除,「應繼分比例」1/3,1/3,1/3也永遠不會變動,為何本解答需要將扣除後的應繼財產「分配額」計算出來? 不知道我是否有誤解該題意,或是典試委員所要的答案?如果如一般的解答一樣要算出分配額,是否題目1. 應表明妻子有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2. 問題應是每個繼承人可分到多少錢而不是「應繼分比例」吧 請各位身經百戰的律師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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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13
各位律師,想請教一下一個與繼承相關的問題。今年的某一國家考試民法科目出了一個題目如下: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為甲之父。甲於婚前之銀行存款已有 300 萬元,乙於婚前則無財產,然甲於婚後因經商有成,於死亡前銀行存款已有 1000 萬元,乙婚後負責打理居家生活並照顧丙、丁而無收入,請問:何人有繼承權?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   第一小題,依法規,應無爭議。 第二小題,「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就是我的問題,請問如由你(妳)解答,你認為必須要在答案中計算出每一個繼承人的「分配額」嗎?我個人認為不用。但我看市面上補習班的解答都有將「分配額」計算出來,所以我覺得很迷惑。我的理由是 1.     繼承人為乙、丙、丁、各自之應繼分比例為 1/3,1/3,1/3乃為法定。 2.     本題提議並無說明乙妻向丙丁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何回答應繼分比例須將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扣除,再算出所有繼承人之分配額? 3.     題目很清楚,問的是「應繼分比例」,妻子如有向子女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是屬於丈夫的負債,不屬於應繼財產,如果說是從總遺產扣除,「應繼分比例」1/3,1/3,1/3也永遠不會變動,為何本解答需要將扣除後的應繼財產「分配額」計算出來? 不知道我是否有誤解該題意,或是典試委員所要的答案?如果如一般的解答一樣要算出分配額,是否題目1. 應表明妻子有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2. 問題應是每個繼承人可分到多少錢而不是「應繼分比例」吧 請各位身經百戰的律師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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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13
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不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瀏覽:326
日期:105-02-20
你好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不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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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0
你好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不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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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0
各位律師大哥大姐 您好 有一關於強執法的問題想就教於您          發動強制執行的普通債權人A在法拍會上主張「承受」拍賣標的(一塊路地,最低價額300萬),普通債權人B與C皆於拍賣日前以債權憑證投狀參與分配(此外,無其他債權人)但皆未於拍賣場上主張承受。A、B、C對該債務人各有500萬、500萬、500萬之債權。(債務人以完全無法清償債務)請問此案的分配問題。   說法一:(這是我詢問高雄地院輔導科的說法)     債權人A之債權額高於300萬且有主張承受,因此A能以其原債權額抵付300萬全部價金,取得全部土地,及200萬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與C因無與A同時主張承受,喪失抽籤或分配機會,只能取得原來的債權憑證。   說法二:(這是我詢問台南地院輔導科的說法)     債權人A、B、C仍各取得1/3的分配比率(300萬/3,各100萬),有主張承受的A應付300萬給法院,其中的100萬得由原債權額扣除,另繳200萬現金,取得該全部土地、領取400萬的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與C各取得100萬的分配額,且各取得400萬的債權憑證。       我不知道哪種說法是正確的,也不知道有主張承受的債權人是否可剝奪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權利。這是發生在家人B的真實事情(只是數字變動) ,請指點一下,或是有其他的看法我都不盡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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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