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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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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持有某人開具本票45000元對方提出時效問題所以我訴願給付票款,結果判對方敗訴須付給我15000元,對方是高雄榮總員工,專門以這身分出來借錢再靠打官司來賴帳。所以我對金額很不服氣,判決文最後兩段想著"本件系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符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宋達後20日內向本法庭提出上訴狀。 我的問題是:1.我是否現在就可以提出強制執行其薪資部分進行假執行2.我對金額不滿意這部分可以上訴嗎,或有什麼理由可以上訴呢。 謝謝你的幫忙!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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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