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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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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3-30-10 | 最近登入:106-02-10
搜尋結果:共 2 頁,12 篇文章
損害賠償包含了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損害賠償是一個上位概念,又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要有法律特別規定,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在這裡他把「損害賠償」和「慰撫金」並列,為何要這樣並列? 既然損害賠償包含了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那似乎也就可以直接依184請求慰撫金,不用195了?而且這樣連財產權受侵害也都可以請求慰撫金了? 那如果說因為18條是並列,所以之後在法條中出現的「損害賠償」應解釋為是不包含慰撫金的話,那慰撫金不就不能適用197而沒有消滅時效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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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02
有限合夥法裡面的「普通合夥人」,與民法中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兩個人本質上以及所要負擔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嗎?如果不一樣的話是差在哪裡? 我自己的想法是,因為兩個人均是對於所經營的事業於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負連帶責任,所以本質是一樣的,不知道對不對? 如果是一樣的,那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以及平等原則,公司是否就可以成為合夥事業的合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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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7
如果甲違犯ab兩部之罪,一審法院認定為一罪關係,處10年,甲僅針對b部上訴,二審認為ab兩部是數罪關係,且上訴有理由,將一審判決撤銷自為裁判,這時可否對a部下判決? a部未經上訴,且與b部無一罪關係,故未在二審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所以不能對a部下判決,否則判決違背法令(§379十二項後) 但又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自為裁判,二審的判決在控訴原則底下要對應於檢察官之起訴。檢察官有起訴a部,那二審是否又可對a部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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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7
之前做網路上遭人公開謾罵(公開的fb社團,任何人都能看見) 當天就到警察局報案 到現在是都還沒有任何消息 那接下來的程序會是如何? 在接下來的程序中,我可以主動跟檢察官或是法官說我要和解嗎?(我是原告) 至於我希望怎麼樣的和解方式(EX賠償金額等等)也是在提說我要和解的時候一併說嗎? 萬一檢察官要給被告緩起訴,檢察官依刑訴253-2條命被告為某款行為,我如果有意見、不滿意,我可以請檢察官改變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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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4
如果我想要殺掉a,結果誤把b當成是a給幹掉了,這是客體錯誤中的等價錯誤,成立故意犯 如果換成我想要射殺a,結果射偏不小心把b射死了,針對a成立殺人未遂,針對b成立過失致人於死,兩者想像競合,最後判殺人未遂 兩者的情節一樣,我都有殺人的意圖,為何結果不一樣? 另外前者因ab等價,故成立故意犯,那後者也等價,為何就不會成立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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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21
我想請問 保證依照先訴抗辯權的有無可以分為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 依保證人的多寡又可分為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 我想問說單獨保證係指只有一位保證人 他跟債權人之間可以是普通保證或是連帶保證 這樣的觀念是否正確? 另外共同保證係指保證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那這些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 是否也可以是可以是普通保證或是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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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2
有一「違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下令拆除,但拆除行為卻在半夜三點執行,違反行政執行法§5,請問違反行政執行法算是程序上違法嗎?該違建所有人可否主張違反行政執行法§5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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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30
我在10月的時候致電台中市政府詢問調閱台中市某建案開放空問的平面圖,對外窗口人 員告知我必須是所有權人才得申請,後來我寫信到台中市政府,我說根據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18條第一項第六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 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結果市政府的回覆仍然是拒絕,我就回覆說我要訴願,市政府也寄了訴願書給我,那我的問題是, 1、市政府將該回函認定是是行政處分了? 2、原行政處分機關是秘書室還是都市發展局? 3、訴願請求、事實、理由我又要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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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0
借一位不是很熟的朋友錢,未立借據,但有借錢的對話記錄、對方的帳戶、對方的手機,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處理?(想跳過和解那塊,因為對方態度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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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那針對民事賠償的部分應是指賣方在過程中所花的費用吧(運費等等)那買方可否依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主張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也就是民事賠償的部分是否也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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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