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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信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7-11 | 最近登入:10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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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條例規定頂樓為公用區域應由管委會其基金負責修繕,但管委會堅持要求頂樓住戶負擔一半修繕費用否則不予維修,管委會所持理由是已經過投票表決頂樓屋頂修繕要頂樓住戶付一半。 請問律師大人: 1 投票可以推翻法律規定嗎? 2 如果提告後勝訴是否可要求管委會不修期間漏水造成的損失跟精神賠償? 3 求償對象是管委會還是管委會主委?(因為管委會的基金還不是住戶包括本人所繳的管理費) 本人居住為社區大樓400多戶基金充足,管委會卻找理由不修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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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