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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淡風輕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07-11 | 最近登入:10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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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家為獨棟房子,昨天有人刻意毀損我住家圍牆,住家外有裝攝影機,有拍攝到為鄰居刻意所為(因與鄰居先前一些生活上鎖碎糾紛),導致拿取拍攝證據,到鄰居家要求恢復原狀,鄰居確說:等你告我毀損,再說.....    ,我評估圍牆毀損可能連工帶料不到4000元(圍牆輕微牆毀),如果透過民事訴訟方式提告,最後告贏最多鄰居復原或是賠償4000元(提告訴訟費用就不只4000元),難道我要自認倒楣嗎??不知是否有相關法律律師經驗的人,可以告訴我應該如何去做........   附註說明...1. 獨棟房子為自買土地,自己請建設公司蓋2. 圍牆為區隔自家土地和別人家土地,並非房子本身牆壁 圍牆是否為自身房子的一部份,如果不是其房子一部份,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毀棄損壞罪有可能成立嗎???民事訴訟毀損,屬小金額賠償,法院有可能叫 你先去和解方式做處理...可是依照鄰居說法:你告贏我,再來說(告贏最多復原)_鄰居不可能和解!!可能我必須付出相當法律訴訟費和時間.....難道沒有辨法捍衛自己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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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