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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447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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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七月份時
租了一間房子
1樓客廳加廚房
2樓房東房間
3樓租給我們的兩間房間
4樓曬衣間
那時房東有口頭上說
他們只有假日才會回來
而且除了2樓她們房間以外
我們都可以自由使用
不論是冰箱電視所有看的到的都可以使用
(當時介紹人都有聽到還有我們的家長都有聽到)
剛開始都還好
九月份時
他們就開始每天回來煮晚餐吃
我們就想說
算了
只是回來吃晚餐而已
也沒多久時間
可是到了十月份她開始管我們東西要放好
不可以放在公共區域上
只能放在一個他給我們的小小櫃子裡
一個小小的櫃子裡要放4個人的杯子晚還有食物加雜物
哪夠阿
不給我們放在客廳桌上的原因是(他們會帶朋友回來,朋友的小孩看到想吃,又很難解釋為什麼放在他們家的東西不是他們的)
而且有一次瓦斯沒了(他們剛好要回來煮晚餐,可是沒有瓦斯,他們就直接走了,等隔天我們瓦斯叫好了,他們又開始回來煮晚餐,也不平分瓦斯錢)
有一天
我們回家
就看到她們的衣服亂丟在沙發上
鍋子沒洗
杯子亂丟在流理台上
我們就留紙條說
房東
可以也請你們把東西放好嗎
還有下次要走前先把鍋子洗完再走
他們可能看到紙條所以不爽吧
隔天就來講說
他們房子只租我們3樓(租屋契約是真的只有寫三樓)
所以1樓的東西是我們不可以使用的
他限我們一天之內
把冰箱裡一星期的食物吃掉
把放在客廳的東西全部收掉
可是她們之前都有說我們可以用阿
所以
1房子都已經租給我們了他們還可以每天回來煮晚餐嗎??
2口頭承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
這如果要尋求法律條約
要找什麼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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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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