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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447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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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七月份時  租了一間房子   1樓客廳加廚房 2樓房東房間 3樓租給我們的兩間房間 4樓曬衣間   那時房東有口頭上說 他們只有假日才會回來 而且除了2樓她們房間以外 我們都可以自由使用 不論是冰箱電視所有看的到的都可以使用 (當時介紹人都有聽到還有我們的家長都有聽到)   剛開始都還好   九月份時 他們就開始每天回來煮晚餐吃 我們就想說 算了 只是回來吃晚餐而已 也沒多久時間   可是到了十月份她開始管我們東西要放好 不可以放在公共區域上 只能放在一個他給我們的小小櫃子裡 一個小小的櫃子裡要放4個人的杯子晚還有食物加雜物 哪夠阿 不給我們放在客廳桌上的原因是(他們會帶朋友回來,朋友的小孩看到想吃,又很難解釋為什麼放在他們家的東西不是他們的) 而且有一次瓦斯沒了(他們剛好要回來煮晚餐,可是沒有瓦斯,他們就直接走了,等隔天我們瓦斯叫好了,他們又開始回來煮晚餐,也不平分瓦斯錢)   有一天 我們回家 就看到她們的衣服亂丟在沙發上 鍋子沒洗 杯子亂丟在流理台上   我們就留紙條說   房東 可以也請你們把東西放好嗎 還有下次要走前先把鍋子洗完再走     他們可能看到紙條所以不爽吧 隔天就來講說 他們房子只租我們3樓(租屋契約是真的只有寫三樓) 所以1樓的東西是我們不可以使用的 他限我們一天之內 把冰箱裡一星期的食物吃掉 把放在客廳的東西全部收掉     可是她們之前都有說我們可以用阿   所以   1房子都已經租給我們了他們還可以每天回來煮晚餐嗎?? 2口頭承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   這如果要尋求法律條約 要找什麼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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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