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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方芳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11 | 最近登入:103-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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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向各方律師詢問,先謝謝耐心查看且回覆之律師 本人前日委託一家私人仲介(非市面上場面品牌),販售一處成屋。簽專任委託時因相當相信此人所以簽約過程相當草率就簽約完成。委託契約內容中有一條是"若買方出價達底價後仲介方可代為收取斡旋並轉為定金,若賣方不簽約則屬違約除需幾付4%總價給仲介外還需賠償買方兩倍定金。" 事後發現,簽訂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之金額是有含服務費,當時是雙方簽訂契約時表明服務費未含在內(契變上未提及)也就是實拿,事後向仲介方確認後才驚覺受騙。但仲介方表示若要取消合約須賠償4%服務費,且買方已出價達底價並下斡旋,還要賠償雙倍定金。 補充: 目前本人並無收取定金 在此提出幾個疑問 1.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屋況說明書中有委託人及買方確認之欄位,小弟我簽錯欄位簽在買方確認處,此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2.在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之中,仲介方未說明契約賞閱期之細節,賞閱期處本人也並未簽名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的賞閱期欄位有簽名,這部份是否也可以主張契約內容無效? 3.日前有此判例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最終之決定權與選擇權,除了違反消保法及民法居間契約之規定,日後上了法庭,是否較有勝訴優勢? 附上鏈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06/482465/ 謝謝耐心查看的律師,至上萬分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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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