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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oHua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12 | 最近登入:104-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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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首先,感謝曹律師的熱心回答,茲因敝人有幾點疑慮,針對您的回答提出疑問如下: 1、假設此種情況未違反商標法,但是否已違反智財法,因印象中,智財法似乎包括了其產品創作之後衍生一切的權利。 2、若原日本公司僅申請兩種商標,授權與台灣代理公司,若代理公司僅擁有兩種商標代理權,是否此種情況並不會違反商標法,若是全權代理,則可能觸犯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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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9
茲因敝人近期有販售產品之想法,針對違法是否提出疑問如下: 1、針對商品代理部分,敝人想請教若商品在台灣已有代理公司,是否代表任何人未經代理公司允許,經由實體通路與虛擬通路,販售全新或二手商品,皆為違法情形。 2、若販售之產品,皆為原廠商品,是否會因未經授權,而觸犯商標法?還是商標法僅因產品是否為仿冒、偽造,而觸犯。 3、若販售之產品,實際皆為原廠,但於虛擬通路,是否需要出示原廠保證書? 另因契約簽訂時,簽名與加印提出疑問如下: 1.請教為何契約簽訂時,簽名通常需要加上印章加印,因為能夠增加契約的法律效力嗎? 2.敝人於法院網站看到一篇文章,上署:『指印代簽名者,在文書上尚須經二人簽名證明「右列指紋經張三、李四證明為王五之指紋」,方能與簽名產生同等效力,此點往往為一般人所忽視,造成文書之效力產生問題,實務上很多人就因未有兩以上證人而造成敗訴之結果 。又依票據法之規定,支票、本票、匯票不能用指紋代替簽名 或簽章,否則無效,有人不知此規定以致拿到這種票據,無法行使權利。』,若本票上面以本人親簽與加印指紋,是否會因加印指紋而造成本票不據法律效力,必須要親簽與印章,印張是否歸定必須為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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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