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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旅人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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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我寫了一本書出版社簽約時寫明著作權歸屬他那一方例:其著作權 (含簡體與電子出版發行權)全部歸屬甲方不過後面又註明遊戲版權本作以小說以外形式(漫畫、電玩、戲劇等等)發行,洽談簽約一方可獲得權利金的百分之六十,另一方獲得權利金的百分之四十。權利金的金額需甲乙雙方同意目前我這本書想和大陸地區簽遊戲版權出版社不同意,寧願放著爛掉,只是強調所有版權都歸屬他們但現在問題來了當初簽的這份合約上,"沒有寫上任何地區"我上網查了一下,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原則上,授權效果僅及於中華民國法律所可執行之領域那我可不可以單方和大陸那方簽署?我這本書的著作權,在台灣以外的地區是不是還算我的?今天出版社給我的回應是若甲乙某方未經雙方同意授權金額,單方授權,明顯違約,因甲乙雙方皆在台灣,肯定能夠執行中華民國法律的。那我到底能不能和大陸那邊簽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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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