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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黃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6-01 | 最近登入:104-04-07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懇請各位大律師能協助解答法律問題! 1.雇主勞保高薪低報已非常多年(6~7年),原本我預計7/6將寄出存證信函,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但沒想到今日(7/4號)雇主發薪資時,卻突然在薪資袋中註明,5月有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6月起調整至合法投保級距,故6月所扣的勞保自費部分已是合法級距,那請問我還能夠主張雇主違法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嗎?因為上週曾到某大學法律服務社詢問過,該社指導法律系老師表示,因雇主每月均將勞保高薪低報,故無30日除斥期的限制(因雇主美違法事實仍持續進行中),但是雇主今表示5月已提出調整,並於6月起生效,但我上週到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時,明細中並無5、6月的資料,所以不曉得這樣是否會有知悉30日的問題.. 2.另外因6月份本人有因為心肌梗塞住院幾天,醫師已有囑咐不適合再從事搬重工作(本人為食品物流中盤商送貨司機兼搬運工),向雇主反映希望能夠調整職務後,雇主表示無法、不可能,那請問我可以以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三款(但雇傭之間無明訂勞動契約,都僅以口頭討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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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4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洪大律師的補充,但我不太懂您的意思,可否勞煩請您再次說明呢?您提到36條:每七日應有一日為例假,那因為每週固定休無薪假皆是週六,請問為什麼這樣會違反此法呢?日、一、二、三、四、五、六(無薪)、日,這樣不是還是每週都有休到一天例假(每週日)嗎?希望洪律師能不吝再次指導!感謝!
瀏覽:4047
日期:104-01-21
公司預備要給員工無薪假,員工得知後明白表示拒絕接受,但公司依然不顧員工意見,強制排休並扣薪(有錄音為證),員工在知曉後30天內,寄發存證信函: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各款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依法給予資遣費。隨後也向政府勞動關係科申請調解,但是當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刻改口表示,願意補回扣除薪資、以及取消無薪假,要求與員工恢復雇傭關係....想請問...那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公司的改善,並繼續依勞基法請求給付資遣費?及其他勞工權益相關的費用(例如:未休完的特休假、未依法給予的加班費..等)還是說當公司願意補足及改善上述無薪假的違法行為後,存證信函所主張已解除的勞動契約即可自動恢復?已經不想再待在這公司了,但是又怕萬一日後上調解會時,公司會改口表示早已告知願意取消無薪假,也願意將扣除薪資補回,只是員工不接受,所以反倒變成是我自己因違法曠職被開除之類的... 謝謝各位法律專家!
瀏覽:1054
日期:104-01-16
各位大律師先進好,我想請問關於勞基法第14條第二項中有提到:「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那如果今天公司雇主已長期讓員工固定每週休一天無薪假,過去員工為了生計只好隱忍,超過30天也沒有提出異議,默默接受雇主安排,所以應無法因此而主張雇主違法,片面解除勞動契約,那如果雇主讓員工放無薪假的情形仍然「持續進行中」,假如本週末(1/17)雇主依然表示安排員工放一天無薪假,但員工已有表示不願接受再放無薪假,那是否就不受於這知悉30天內的限制?進而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寄送存證信函解除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因為違法的事實持續進行中?是這樣嗎?謝謝各位律師不吝指教!!
瀏覽:4047
日期:10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