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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棠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24-11 | 最近登入:10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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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第一次去警察局報警 告了一名主管 公然侮辱罪 因為昨天離職 同事問我為什麼離職 我回說要和男友一起去大陸工作 同事又問我 為什麼要去做什麼 主管竟然說 去當慰安婦... 而且 下班收拾東西 要走人的時候 主管又在大家同事面說 我是不是有偷東西呀 我說我沒有 我還問他 我要偷什麼? 他就說 筆之類的我就說筆是我自己帶來的公司沒有值錢的東西讓我偷這名主管還繼續說那要脫光衣服搜身檢查我馬上說我才不要 後來趕快跟同事們 東西拿一拿下班 下班後找了大家一起來我家聚餐 我就跟大家說出我當下很不舒服的感受 同事們就鼓勵我勇敢的去 警察局報案 希望司法公正 能給我一個公平正義   當天晚上我就去警察提告 警察說 我只需要一名同事當證人即可 然後 警察是幫我送 公然侮辱 後來在奇摩知識家 有人建議我 可以一起告他毀謗 這樣就兩條罪名 可是我不太懂 是送一個案件就可以嗎? 還是要分開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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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