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HT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03 | 最近登入:104-02-04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你應評估搬走或是繼續營業之利弊得失,再決定如何處理
2.如果決定搬走,當然 ... (恕刪)
阿彬律師您好,
很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在我決定留或走前, 應該先請屋主至少出面提出與二房東解約証明嗎?
如單純以口頭告知, 不是豈有屋主與二房東連手串供詐騙之可能性??
謝謝~
瀏覽:533
日期:104-04-02
各位好,本人於一年多前於中壢市向某位彭先生承租了一間店面營業,當初簽約前有先向附近店家打聽過,彭先生實為二房東身份,於當地經營店面轉租多年,故也直接順利與對方簽約, 為期兩年.無奈兩個月前開始,彭先生因私人財務因素,積欠每月應向原屋主(即大房東)繳交之租賃費用,更於上個月突然失去聯絡, 至今仍未出面與屋主及房客們協調....針對二房東收取壓金及每月租金後卻突然失去聯絡一事,本人已向律師詢問, 該情況可列為詐欺並向法院提告,因此因著手進行.但目前面對比較困擾的問題為,屋主上個月初告知本人及其他租客,因彭先生已違反租賃精神,故已強制申請雙方合約無效,故所有與彭先生相關的連帶契約,也等於一並失效.而就在房客們仍嘗試與屋主協調是否應該簽訂新契約的同時,屋主私下與第三方人仕簽定新租賃契約,告知將由此第三方人仕(盧先生)以新任二房東身分出面處理一切後續.盧先生以成本考量為由,提出新合約條例時將所有房客原本租金調漲為兩倍,因此所有房客考量後均無法與對方簽定新合約,而盧先生則主張如此所有房房客必須與確定不再續約當日開始算起, 15日內搬離, 否則屬非法佔有他人土地.而本人在事後嘗試聯絡屋主,希望對方能先提供有效證明,已與原二房東彭先生解約相關證明,但一直遭屋主拒絕,並告知他從未與任何彭先生房客簽過任何契約,故沒有義務出示任何證明, 只強調如將來須上法庭澄清時, 自然會出示.所以, 本人與其他房客,是由屋主口頭告知合約已失效,沒有權利繼續使用其房地財產,而新任二房東則以天價合約要求續約,否則屬非法佔用他人房地財產,須立即於15天內搬離否則提告.請問大家,本人與其他房客是否就只能這樣任由屋主及新二房東要求搬遷,而卻無法有任何自身權益可以捍衛?
瀏覽:977
日期:104-03-29
律師您好,
本人於一年多前於中壢市向某位彭先生承租了一間店面營業, 為期兩年.
無奈兩個月前開始,
彭先生因私人財務因素,
積欠每月應向原屋主(即大房東)繳交之租賃費用,
更於上個月突然失去聯絡, 至今仍未出面與屋主及房客們協調....
針對二房東收取壓金及每月租金後卻突然失去聯絡一事,
本人已向律師詢問, 該情況可列為詐欺並向法院提告,
因此因著手進行.
但目前面對比較困擾的問題為,
屋主上個月初告知本人及其他租客,
因彭先生已違反租賃精神,
故已強制申請雙方合約無效,
故所有與彭先生相關的連帶契約,
也等於一並失效.
而就在房客們仍嘗試與屋主協調是否應該簽訂新契約的同時,
屋主私下與第三方人仕簽定新租賃契約,
告知將由此第三方人仕(盧先生)以新任二房東身分出面處理一切後續.
盧先生以成本考量為由,
提出新合約條例時將所有房客原本租金調漲為兩倍,
因此所有房客考量後均無法與對方簽定新合約,
而盧先生則主張如此所有房房客必須與確定不再續約當日開始算起, 15日內搬離, 否則屬非法佔有他人土地.
而本人在事後嘗試聯絡屋主,
希望對方能先提供有效證明,
已與原二房東彭先生解約相關證明,
但一直遭屋主拒絕,
並告知他從未與任何彭先生房客簽過任何契約,
故沒有義務出示任何證明,
只強調如將來須上法庭澄清時, 自然會出示.
所以, 本人與其他房客,
是由屋主口頭告知合約已失效,
而新任二房東則以天價合約要求續約,
否則屬非法佔用他人房地財產,
須立即於15天內搬離否則提告.
是否能請教您,
本人與其他房客是否就只能這樣任由屋主及新二房東要求搬遷,
而卻無法有任何自身權益可以捍衛?
瀏覽:533
日期:104-03-29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