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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執行者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4-04 | 最近登入:104-27-05
搜尋結果:共 5 頁,48 篇文章
這應該會有公共危險的問題,如果情形不嚴重,通常檢察官是緩起訴處分,不過罰款還是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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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
 車禍事件儘可能談和解,這樣的話大家可以好好談,若是對方獅子大開口的話,那就只好訴訟解決了,不過若是情形嚴重,要將事故先送鑑定,這樣比較不會有爭議,而拖長訴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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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
 你這是明顯公共危險罪,到了地檢署的時候,儘量的放低姿態,這樣對你比較有利,若是可以的話,請求檢察官高高舉起,輕輕的放下,犯後態度是很重要的,強辯對你反而不利,可以的話跟檢察官認罪協商對你有利,要善用認罪協商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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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
原則上這種情形你不會有事,但是記住一件事,以後只要是車禍就要立刻報警,然後在警察局作和解筆錄,這才是正確的作法,否則不小心上了法院,官司打下來約半年左右,甚至更久,這很煩人,我出過一次車禍,我約四個小時就把車修理好,並在警察局作了和解筆錄,我有受傷,但是我沒有要求對方賠償,因為對方也是經濟狀況不好,我本身有保險,沒有要求對方賠償;還是提醒你,車禍的當時,第一件事就是打電話報警,再寫和解筆錄,這樣就不會有後遺症了,我在桃園地院當書記官時,很多當事人沒有處理的概念,後果是後來冗長的訴訟,這是最常發生的結果,不過你的情形原則上不會有事,這是我的法律見解,你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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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
現在有些易科罰金還有交通罰金因為金額大,很多人負擔不起,所以可以請求分期付款,實務上有這樣的作法,但是分期沒有按時繳,可以連易科罰金的機會都會沒有,這是要注意的;我以前也有酒駕的經驗,繳了二十幾萬的學費,所以老話一句,不要在自己家以外的場所喝酒,我也是一個酒鬼,我也確實的遵守這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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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
就像律師的回答一樣:妳姊姊會有過失致死的法律責任,如果對方最後的底限是再加60萬元,我建議妳可以答應,如果沒有辦法一次付清,可以請求分期付款;現在依妳所述,可以已經進入審理程序,還是可以向法官表明願意與對方和解,而對方的金額維持在60萬元,我的建議妳最好就答應了,其實對方找調解委員幫忙,這是人之常情,這不是什麼一面倒的事情,這個部分妳有點想太多了,而且有一個重點:調解成立,會影響妳姊姊過失致死法官量刑之參考;若是調解成立,很有機會判處緩刑,這樣緩刑期間後,妳姊姊的刑事責任就等於免除了;若是不和解,妳姊姊爭取緩刑的機會就不大了,而且依照妳的描述,妳姊姊也傷勢如此之重,會有速度過快的問題,這也會是法官的考量之一這點要注意;一個觀念而以,事情發生了,要如何的爭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損失,有時候不認錯或是不和解,後果反而會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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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
 贊成律師的看法,出狀告他,連刑事的過失傷害一起告,刑事追訴期間有半年,應該還來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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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
如果你要保險一點的話,建議你去辦拋棄繼承,這樣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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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
 我建議你去辦繼承,因為現在的法律沒有概括繼承,最多就是限定繼承所以繼承這個部分可以先去辦,而且記得辦理繼承的時候,要辦理共同共有,不能辦理公同共有,不然以後處理自己的持分會有很大的問題,主要是公同共有處分土地需要全體人的同意,當然也有土地法34-1的方法,但是畢竟不是那麼ok,至於以後踫到債主的問題,再來解決即可,先確保自己的權益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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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
 妳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回答如下: 一、土地若要變賣,土地法34-1條超過三分之二就可以賣了,妳們就直接找買主直接賣掉,但是記住簽立買賣契約時,要註明一點:本物件因有其他共有人,所以將通知其他共有人依相同之條件買賣,若是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本合約不生效力(也就是附解除條件之合約)。 二、但是依照妳的說明,妳兄長是標準的無賴作為,所以還有另外一個方法,就是打分割共有物的官司,我是這方面的專家,若有疑問可以問我:097387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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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