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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聰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1-08 | 最近登入:10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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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12號那天跟ㄧ名女生朋友去找朋友喝酒 在要回家時。我開車她主動幫我口交。邊開車邊進行。無強迫。相信在開車時也無法強迫她吧。之後在路邊就發生性行為。 結束後回家都沒事。早上還傳訊息問我有沒有安全到家。但是訊息刪了也沒有行車記錄器。 就在昨天警察要我去做筆錄。說女方告我強姦她甚至驗傷 有瘀青指甲痕。那天只有在喝酒時的幾個朋友都看的出那女生很喜歡我肯定會發生關係。這點是否能當證據? 至於簡訊刪除有無辦法找回呢?告我性侵應該不可能問我有沒有安全到家吧 我該如何自保呢。謝謝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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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