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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10 | 最近登入:108-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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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堂弟皆由長輩贈與取得土地,贈與時協議由長輩管理收租,
8年前堂弟因卡債上法院,面臨強制執行淪為法拍,
長輩要我買下,以免外人介入共有土地之產權,
如今看捷運通車在即,市地即將重劃, 說是借名登記在我這裡的,
長輩說我有答應重劃後要歸還,但重劃一再拖延,所以未定時間約定索回,
1,當時候,長輩以租金都是他打理,所以買賣由他交付
2,長輩這些年收據都整理齊全,由他負責打理
3,起訴書中,說是我去銀行櫃檯親自匯款,但根本不是我的字跡!
請問對方偽造文書是何用意?我是被告可以以此提出任何主張嗎?
借名登記,我一定得還他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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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19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jimmy你好,借名登記簡單說,是指他人跟你約定,借用你的名義去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但實際上 ... (恕刪)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
我問個重點:如果是協議由贈與人管理,稅單收據都由贈與人管理,管理人是不是可以代表原告為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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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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