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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kink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9-08 | 最近登入:101-16-10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基本上民事案件開庭當天傳喚證人時,法官會先問證人,然後再由原告及被告詢 ... (恕刪)  陳律師您好:是否就是說開庭當天,原告和被告和證人都會在現場,還有請問何謂'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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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6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在10/9收到前公司寄給我的民事起訴狀,告我需給付違約金,原因為未照聘僱合約書離職需提早一個月告知,但當時我是被公司不合理解僱,老闆解僱我時當場有很多同事看見,但因還在職原因所以不方便出來做証,像這樣的情形証人無法親自到庭,是否可用書狀替代,可以的話是要用那種狀呢?如果到了訴訟庭的話,到了開庭當天是法官是一對一問話還是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會在場一起問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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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5
我想請問我在勞工局協調失敗後,我想去法院申請小額訴訟,但訴訟狀不知該怎麼寫比較好,因為我有同事願意幫我作證我確實是被公司fire的,所以在提供證人的部分要如何寫?還有就是因為當初在第二次協調會公司尚未到場,可是有發公文函給勞工局說明我和公司的爭議事宜,裡面大概是寫說我在什麼時侯到職,擔任什麼職位,在被資遺當天因個人疏失資料未登記而導致業務損失,說我的行為已明顯構成勞動契約第11條第5點(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第四點,依法行政終止勞動契約乙案,並無違反之處。且我因先違反上述勞基法之規定,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不得請求告期間工資及資遺費之情形)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還說我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要申請失業給付是浪費社會資源,請勞工局協助調查,不可讓我這種人申請到。之後協調員有告知我說公司發的公文函裡面引用的條例很矛盾,前面引用的條例是說我被他們資遺的,後面的條例又說我是被他們解僱的,所以我到時侯要訴訟時可以拿這公文函來主張我是被資遺的,想問說訴訟函裡主張的部分又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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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