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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2-02 | 最近登入:105-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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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是這樣,家人與朋友在36年前,共同購買了一棟透天,土地共有,建物區分所有.二樓是我們的,一樓屬共購者甲方.一樓的部分當初有用木板間隔出一走道供我們二樓通行(該通道所有權仍屬甲方,雖然當初有付款給甲方,但是後來甲方不承認).而我們除了通行外還放置機車與雨衣安全帽.目前一樓的部分甲方轉賣給乙方,乙方於10年前轉賣給現在的屋主丙方.
丙方目前打算告我們侵權,無故佔有其所有權的通道放置摩托車跟雨衣安全帽.由於前兩任屋主對於走道放置機車與安全帽都沒有異議,而10年後的今天丙方要像法院告我們侵害其所有權放置機車等雜物的部分我們是否可以向官主張此為默示分管協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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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30
詳情是這樣,家人與朋友在36年前,共同購買了一棟透天,土地共有,建物區分所有.二樓是我們的,一樓屬共購者甲方.一樓的部分當初有用木板間隔出一走道供我們二樓通行(該通道所有權仍屬甲方,雖然當初有付款給甲方,但是後來甲方不承認).而我們除了通行外還放置機車與雨衣安全帽.目前一樓的部分甲方轉賣給乙方,乙方於10年前轉賣給現在的屋主丙方. 丙方目前打算告我們侵權,無故佔有其所有權的通道放置摩托車跟雨衣安全帽.由於前兩任屋主對於走道放置機車與安全帽都沒有異議,而10年後的今天丙方要像法院告我們侵害其所有權放置機車等雜物的部分我們是否可以向法官主張此為默示分管協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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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28
目前所居住的地方是長輩與人共購,土地持分一人一半,對方擁有一樓的部分,我們擁有二樓的部分,而後知前的共有人將其賣給住在隔壁的住戶,而我們在之前有加蓋三樓,對方在一樓原有的建物後面也有所加蓋。
想請問
1.對方在加蓋的空間正上方(2樓的區域所延伸出來的空間)放置了兩個水塔,一個是屬於他們本棟建物一樓所用的水塔,另一個是屬於隔壁建物所用的水塔,我們是否有權請對方拆除?
2.對方如果要求將水塔搬到三樓,是否一定要給他們搬?畢竟水塔只是蓄水功能,不是必備的,再者隔壁棟所需用的水塔放在這區域是否無理??
3.另一個問題想請問,之前我們想要安裝瓦斯管線,對方拒絕我們,說會有危險,導致我們必須叫桶裝瓦斯,這樣更危險,對方拒絕的舉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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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9
各位律師好:
請問:
1. 一樓a小姐告我二樓無權占用,通往二樓有一個430*83公分的走道,一樓的第一手屋主在40年前,已在這走道與他們一樓隔了木板牆,走道已有40年,一直是我們再使用,現況我們停一台機車,也放一些安全帽和雨衣,今年1 月被a小姐告我們佔用他們的一樓,他們已經買了10年,現在才告?(走道確實屬於他一樓的樓地板面積內)請問我真的不能停放機車嗎?
2. 承1,她現在要和解,要求我方簽一張協議書,內容是二樓住戶及親屬人員自簽立本協議書7日內,清空走道所有的東西,包括機車和安全帽雨衣,如有違反,經通知未予改正時,可以依廢棄物處分或以物品價值2倍計算請求民事賠償,我方不得有異議……協議是兩方同意才叫協議書,,,這是甚麼協議書?...這根本就是割地賠款…..若我方不願簽,她則會繼續提告上去
3. 為了反制,我申請了鑑界門口,法定空地的坪數,我與一樓a小姐,土地產權為共有,各持分1/2,建物產權個別所有,我家前本來是私設巷道,現在已經過20年,前面的路已屬既成道路,我房子前的法定空地約2.5坪有落在這個既成道路上,a小姐一直門口停放汽車,甚至過分的用汽車擋住我二樓的機車出入,她認為一樓門口本來就能停放汽車,(她停放的汽車並不會擋住其它汽車通行),只是我認為這2.5坪我應該也有一半的權利,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不能停嗎? 或 我停她也能停?...她不讓我停裡面走道,說我占用,那我也能說他占用我的土地嗎?她家的貨車停放在門口,差不多就是2.5坪 ....那我門口也停機車,土地也有我1/2的權利…
我現在想申請調解,,,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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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徐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不太懂到底是要用法定空地法規,還是既成道路的法規,因為現況它就是道路了,但政府沒有徵收,土地還是屬於我們私人的名字
我查了一些既成道路的法規,但我看不太懂...請您幫我看看,這些法規能幫助到我嗎?
a小姐是1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爸是2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則是我爸的委託代理人
土地產權是共有,我們各持分1/2
一、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成道路之利用(一)上空或地下利用權-只及於地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上空或地下部份,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上空或地下部份使用收益。(二)法定空地利用權-既成道路如果不是坐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屬於住宅用地時,則其在週邊土地建築房屋時,依其情形在一定要件下可以將既成道路納入作為建築基地範圍,作為建蔽率計算基礎。內政部64年10月29日曾函釋:「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物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份,水圳加蓋部份之土地,如屬起造人所有,或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建築使用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惟不得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否則不得允許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既成水路在不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之情形下,得作為法定空地,基於同一法理,既成道路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條件下,自亦得作為法定空地。(三)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之行使雖受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仍為私人保留,則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能,對於無權占有其土地者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土地,僅在公法上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及不許擅自圍堵已成之道路或變更作建築基地之限制而已。
易言之,僅於既成道路土地上之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對於既成道路土地上空或地下土地所有權人仍得排除他人之占有使用。
最後一句的意思......既成道路共有....不用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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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7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各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為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法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瀏覽:804
日期:10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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