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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3-02 | 最近登入:1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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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是在工作時所遇到的狀況
面試時公司有說明會有國外出差的部分,但是並未說明詳細方式與時間且到職時也無工作契約等說明。結果就在2015年受公司指派至德國出差參加國際型展覽,出發前請我簽訂一份切結書,內容是要求員工出差後回公司需要繼續在公司待滿12個月,期間內不得主動提出離職申請,否則需要按比例賠償差旅費用?
切結書內容:
出差切結書
本人___,服務於____公司,任職___職務。現因公務需求,將於_____年____月___日 至 ___年____月_____日 期間至 ____ (國家) 進行出差任務。
考量公司所提供之出差學習機會 暨 差旅支出成本投資,特在此聲明,願於出差返國後,持續服務公司12月期間 不得主動提出離職申請。 若違反本項聲明,願按時間比例,並依出差費用申報明細,無息償還公司相關之出差支出費用。
以上~
切結人: 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補充:公司所有出差行程皆未提供假日補貼或額外津貼,單純僅有提供交通與伙食費,也無任何受訓課程和相關費用
問題:
1. 這樣的切結書具法律效力嗎?
2. 被指派時也不能拒絕,那是否只能簽?
3. 今年度公司發布了新的工作規則與契約,內容有列出相關規定,那原先的還具有效力嗎?
4. 主動離職是否不包含遭公司資遣?
瀏覽:1022
日期:10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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