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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高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5-02 | 最近登入:106-06-1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請問專業的律師 仲介行業,不同經紀業之間,常常有合作的情況,例如服務費4%,兩個不同經紀業A和B合作,所以各50%庸收 假設:A公司是屋主經紀業,向成交的屋主收取4%服務報酬,但是有2%要給B公司。 做法一:A公司先開4%發票給屋主,再向B公司索取2%的發票核銷。 做法二:A公司和B公司分別開2%給屋主(但是屋主是把4%都匯給A公司,再由A公司分一半給B公司) 哪一個才是正確的做法,目前是否有判例可以或被追稅的案例可以參考呢? 是否有相關網站可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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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2-06
我們家有一間房子,約是在民國66年左右購置的,約在5~10年前,因為都市計畫,將部分土地收歸國有,我方已收賠償金(土地部分),建物部分未賠,因為若拆除後,房屋主要結構會被破壞,無法居住,請問會被強執嗎?目前道路尚未拓寬,老人家當初搞不清楚,也沒有留相關文件,頭很大="=
瀏覽:667
日期:10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