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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0-03 | 最近登入:10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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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最近想向公司提出離職(自願離職),先前參與公司安排受訓,受訓前簽立了一份同意書,同意書內容中僅提到受訓期滿或結束返回公司應繼續在公司指定之公作單位服務三年,如未達上述其間因非可規責於公司之事由與公司終止勞公關係時願將訓練期間所發生之費用(包含訓練費用及差旅費)繳還公司,絕無異議;但公司得審酌實際情形,減免全部或一部之數額。 簽屬同意書時我完全不知道所謂的訓練費用金額是多少錢,受訓後也對訓練金額一無所知,且簽約時公司也從未給付如簽約金或其他補償,當時願意簽暑只是因為主管宣導未配合簽約受訓者未來考績與升遷自行負責,因此簽立,且因為工作內容關系,本身負責許多特殊設備如鍋爐、侷限空間等相關作業,但公司也從未安排相關訓練與證照考取,我在充分感受到工作內容不平均以及未來作業安全無保障的狀況下自願離職。 如此在離職之後是否需要賠償公司所謂的訓練費用與差旅費呢? 以上麻煩律師協助解惑,非常非常感謝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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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