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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2-04 | 最近登入:10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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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從我爺爺時.就是三七五減租的佃農.. 一直到我爸都是... 租約是每六年簽一次.. 我爸過世前才剛簽了新的租約..可能才1年左右.. 前年我爸過世後,地主要收回耕地.. 我弟有去申請繼承.. 但法院判決結果是.我弟的家庭收入己達標準..所以沒有權利繼續承租.. 地主可以收回....地主又去變更土地為家庭農場... 在我爸過世以前...我爸都一直認為我們有1/3的權利... 我爸過世後..我們才知道..依93年7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 地主己經不須要補償1/3給承租者.. 後來我弟不知道去那裡找了一個律師... 說可以去告鄉公所...為什麼那土地可以讓地主變更為家庭農場.. 因為那邊都是水田..,要告公所行政疏失....結果是我們敗訴... 想請問...是不是依據大法官釋憲後.... 我們一點補償都拿不到了.. 或者連耕種權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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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