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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31-05 | 最近登入:106-06-08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律師您好,請問連鎖藥妝店的門市人員遇到衛生局釣魚稽查,喬裝來要求買普拿疼買到了,剛好藥師不在,衛生局的人說會針對店員開單6~30萬。 依據藥師法第24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對店員開罰是合理的嗎?這樣是認定店員擅自賣藥?會賣藥也是公司和客戶要求的,小小店員不賣會得罪客戶,業績有問題也會被公司刁難。如果公司不願付這筆罰鍰,店員要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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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06
您好 我在6/18在街上被拉住要做問卷,被對方說服花300元做臉部體驗課程,約好6/24來做,然後在做的時候傻傻的被說服買了75000的課程,然後他們說賣的是產品,課程是售後服務,產品開封不得退費,當場就有開來用,之後產品是放在店裡,只拿兩瓶回來。當場要付3000,剩下的24期分期付款,拿我的身分證填了資料傳真給不曉得是銀行還是什麼融資借貸,對方有打電話來核對資料。分期付款是用帳單的方式,便利商店繳納。 請問我可以依消保法第19條解除契約嗎? 我在7天內直接跟她們說要解除契約,把那兩瓶退回就可以了嗎? 需要寫書面通知嗎? 3000元可以拿回來嗎? 對方不同意的話我再找消保官是嗎?還是一開始就找比較好? 如果可以解除契約,分期融資的部分我還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抱歉心情很亂,寫的有點亂,再麻煩律師幫幫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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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公司沒有工會,所以不會有簽署團體協約和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作成決議的問題,我的認知應該沒錯吧? 會有問題的可能是知悉其情形30天內要提出,但是當時我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勞工局,給我的回覆就是工時沒超過法定工時所以沒問題,那我可以主張因為勞動部和勞工局的回覆誤導我,所以當時不算知悉其情形? 我們現在的工時是單周40或50小時,連續2周40小時,然後連續4周50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嗎?如果有,也可以針對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嗎? 因為工作本身就很耗費體力需搬重物,然後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變更延長工時,導致我身體無法負荷,有坐骨神經痛症狀以及兩手手肘肌腱發炎,這樣對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有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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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1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原本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做2休2,後來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只聽說有開過勞資會議黑箱作業,我也不知道勞方代表有誰,薪資方面也等於是變相減薪,當初做2休2加上加班的工時和現在做4休2工時相同的話,現在領的也比較少,之前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地方勞工局問,都一直在跟我跳針說總工時沒有違反法令沒有問題。之前有一位同仁因為健康因素一個月請了超過3天病假就被惡整調常日班,一些津貼就拿不到,等於是減薪就對了,這點明確違反法令,後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願離職,他也說其實勞動契約這方面就有問題,打電話去勞工局通常懶的理你要親自跑比較有用。所以因為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我知道這條有但書要30天內才有效,但是我是詢問過勞動部和勞工局結果都說沒問題這樣還算知悉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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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