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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羔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8-06 | 最近登入:105-02-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幾個關於夫妻義務之間的法律規定,目前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老公想離、老婆不想離婚(沒工作,想靠老公養)兩個人育有一子 (已上幼稚園讀書)兩人目前分居,在分居前,老婆把老公的個人物品全部鎖在家裡,(提款卡、信用卡、個人衣物等)不讓老公回家裡去拿取個人物品,1.請問有任何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行使領回屬於老公的個人物品嗎?(房子是老公的媽媽的,是媽媽不讓老公進去)2.老公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要支付老婆生活費?(老婆行為能力皆正常,只是不去工作,一直領老公帳戶的存款)(又把提款卡信用卡收在老婆那邊,不讓老公領回)3.小孩的扶養費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由夫妻雙方一同支付?4.同上,若有相關法律規定,如何依照法律規定請老婆去工作? 5.請問若要支付老婆生活費,是否可以請老婆提高訴請離婚再來考慮支付"贍養費」,可否不支付老婆任何一毛錢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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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8
各位律師, 請問一下, 我有工作,但是另一半(女)不出去工作。 前幾天,我要分居的時候,她給我一張調解家事糾紛的單子, 要我出席討論後續給予她的生活費。 我的小孩在她那邊,已經就讀幼稚園了。 問題1: 我可以只支付小朋友的撫養費就好嗎? 不想再給她任何一毛錢了? 小朋友的任何開銷也都是她從我的帳戶自行提款, 她還扣留我的身分證跟銀行卡片,可惡? 問題2: 到底我可不可以在調解庭上 說明「要我付給她錢, 除非她簽字離婚,我再付贍養費?」 請告訴我,我該怎麼做?謝謝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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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