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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小月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8-07 | 最近登入:1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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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我們(不只一人)103年7月15簽了一份培訓合約 甲方培訓各方工作所需能力 培訓期間依公司管理辦法核薪 乙方服完兵役15日內回公司報到 其薪資福利衣儲備主(副)館任用起新台幣肆萬元起 乙方依約執行,未依約定,以放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賠償甲方培訓損失,依平均月薪資十倍為上限 假放有違勞基法及一般民刑法者不得向乙方追償尾約金:   元 甲方有公司名稱 公司章 總經理的章 乙方也有我的簽章 這份合約只有在上面有當初簽的日期的日期 沒有提到合約的開始與結束 當初原本口頭協定一個月四萬,如今卻以公司其他人員會對薪資不平衡為由 只願意給我們三萬二(依能力核定)不足四萬的部分分在年終跟年底發 而如今對此感到不滿希望離職又說要陪那個違約金 想請問對方是否能依這份合約想我方求償 目前是希望可以無償解約  有詢問過其他人提到 並沒有明訂開始及結束時間 建議向勞工局檢舉 由於在公司任職期間受到太多突如其然的損失我們權益的改變 不希望而後再有任何麻煩再被壓榨希望可以了解  是否有辦法可以無償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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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