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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媽媽把一些健康食品用58折的原進價賣給了D先生 因為那些東西我是想要自己吃的所以我當時的反應就是想要把東西要回來,12/16日我聽到這件事時,D先生已經把商品拿走3個禮拜,再加上我媽媽發現他當時的進價其實是68折。所以我想請他歸還商品或是付我們68折的錢。 上禮拜我跟D先生的同事要了D先生的聯絡方式,前天我媽媽終於聯絡上他 但他說東西早已轉賣光光,不可能還我們產品也不可能給我們68折的錢。 我想問一下,還沒付錢的東西 是屬於D先生的了嗎? 他真得可以在還沒付錢給我們的狀況下就轉賣出去嗎? 他如果想付錢有的是方法,積極聯絡我們或也可交付款項給另一位當時也在場的人,因為我們跟D先生的關係其實是隔著那ㄧ個人。所以我感覺他根本不急著付錢給我們,說不定我們不提他還不會給...。 所以也想請問一下我是否可以堅持東西就是68折不然就歸還產品呢? 這是否可以適用於((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也可以依據債務不履行或給付遲延,請求履行之。))? 謝謝您看完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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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