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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9-01 | 最近登入:101-29-0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ps:好奇怪,連PO了二次都失敗?再PO一次,若一次出現三次PO文,尚請見諒) 請問律師大人: 我因先生民國84年時婚前幫人做保之債務之銀行(38萬),向法院申請要求我與先生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現在處於聲請中,並有家庭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調處, 若不願意則直接進入訴訟程行序, 並限期於2/1日前回覆。 我先生於民國99年7月被公司辭退後就沒有工作, 勞保失業津貼於100年1月補助結束, 其間我父親請他到自家開的小吃店工作,並為他投保勞健保, 但工作幾日先生就以無興趣為由繼續閒在家中。 但我為了讓他保有勞保年資而仍繼續繳費。先生平日花費習慣由我支付, 這一年來為了幫助公公還帳(現金)及支付保險費,子女學費、醫藥費及生活用度, (子女中有一名需每星期至醫院治療的注意力缺陷過動兒) 已讓不多的存款花費完; 目前則由我向二家銀行貨款共38萬元以支付生活不足之部份。我於婚前購買房子, 婚後共償還婚前房貸40萬元,目前為維持家庭生活另貸款38萬元,其中銀行存款為26萬元(貸款所得)。如此爬文下來, 我發現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後, 剩餘款居然變成: 婚後償還婚前債務之金額40萬+婚後財產26萬-婚後債務38萬=28萬 (不知計算是否有誤) 銀行居然可以以代位求償拿走我們的緊急生活費14萬,這錢全貨款來的,為全家生活依據之所有。 我聽說銀行目前只是申請要求夫妻財產分開,而沒有代位求償夫妻剩餘款之權,所以我應該在這期間有權處理存款(不知是否為真),我想先行把錢提出,再和先生辦理合意夫妻財產分開制, 再由先生提出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 當然,銀行可能會對我先生放棄剩餘財分配提出異議,但我和先生會在銀行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前先辦理離婚手續,那麼銀行是否就無權向我提出代位求償, 就算代位請求再次確認,我也沒有多少剩餘財產了。以上純為我個人推想, 我明白法律不是這麼容易的事, 但依照我家目前的經濟, 及先生喪志不工作的狀況, 就算是小小的金額支出對我來說仍造成巨大負擔。敬請律師大人為小女子解套,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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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