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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冠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0-02 | 最近登入:101-14-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其中最後一句話「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是什麼意思,能解釋白話一點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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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2-14
我生父姓陳,父母離異後母親再改嫁姓林養父,記得國小5~6年級有去法院過繼給我姓林養父(有領養動作),目前養父、母親人都已經不在了,最近想把姓改回生父姓陳,我需要準備什麼程序或是資料到那裡辦理。生父尚在世我需要他的同意才能改回姓陳嗎??我已經年滿20歲 生父人常年在國外 需要生父的同意書嗎?? 我要改回姓陳需要到法院去中止領養關係嗎( 養父 生母已過世)再來是因為我有一個親哥哥(姓陳)、一個同父異母的妹妹(姓陳),如果說那一天我生父走了,他留下的財產我會因為沒改回姓陳而喪失權力嗎,如果說我改回姓陳是不是就有繼承權力呢會不會說我改回姓陳,倒時候還要跟親哥哥、妹妹、後母對薄公堂才能拿到我應該有的權力,他們會認為我原本姓林結果自己私下跑去改回姓陳不承認我,我該怎麼作才能保障我自己的權力,如果我沒改回姓陳是否就等於放棄權力。請幫忙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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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