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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辣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1-02 | 最近登入:1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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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這樣的 去年4月因賣盜版光碟被抓一次 第一次開庭也還沒開過 又在去年7月又被抓一次 在去年10月兩案合併一起開 開的結果法官叫我說自己去找20天的義工做 之後又寄信的方式 寄證明給法院 會判我緩刑 可是不到20天 我已經去當兵了 所以什麼都沒有寄給法院 之後去年12月底 法院寄來了刑事簡易判決書 判決書重點內容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弟1款宣告緩刑2年 並依第93條第1項第2款 弟74條第2項弟5款 命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 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府府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 以勵自新 這是去年底寄來的 今年2月又收到一膜一樣的 還有一張緩刑被告須知粉紅色紙張的 為什麼會收到2次? 他說要執行100小時他是還會跟我連絡還是..已經定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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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