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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陳小冷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2-09 | 最近登入:101-12-09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我在這間公司100.8/23到職,101.8/26正式離職平日上班時間9.30-20.30 共11小時假日上班時間10.00-20.00共10小時月休八天 離職後,至勞工局得知公司未給予加班費,因此申訴,並未到勞動處檢舉勞工局安排明天將進行調解 今天收到公司發的存證信函要求賠償:商品盤差114462元+作業疏失6950元+業績獎金相關津貼勿發多匯31549元 共152965元   文到三日內依簽訂之員工受聘同意書、員工切結書清償,否則遞狀申請強制執行 這真是莫名其妙的舉發..盤點完有簽訂過作業疏失罰款..但未造成扣錢這算欲加之罪嗎?   公司第一封回信如下:[門市加班費的問題,之前台南崇德門市的離職人員江綺與韓孟?,已讓我們領教過了,我們上了幾次法院,最後法官的裁定有利於公司,就是採信公司的說法,因此我們並未違法!之後為了避免誤解,新進人員皆已改採分別列出的方式,但原舊人制度考量異動可能反遭誤解而未主動協商調整,不過早已於薪資單加註已內含 (工時&團績獎金v.s. 3,747 取其大者)(已不低於勞基法的最低工資)先讓妳知道一下~  月休8日,每月工作約22天,每天09:30~20:30 (不考慮週六、週日的較少時數)=11小時,扣除午、晚用餐各半小時,等於每日10小時x22天=220小時,法定工時2週14天84小時x2 (28天) +8小時(1天)+8小時(1天)=184小時(30天)  220-184=36小時  18,780/30/8x36x1.33=3,747元 而且已有很多法院的判例說明,公司無論以什麼名目給薪或獎勵性質的加給津貼,只要員工的總領取所得合計不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就沒有違法,特此先行述明。 我自認妳在職期間,我對妳,能給的我都已儘量主動給...至於妳的疑慮,在職期間為何不先說清楚、講明白呢?而且,請問是不是我哪裡有得罪妳、讓妳不滿的地方? ]   [爭取該有的權益,不是預藏禍心,預謀續待這家公司, 不於當下及時反應疑慮(此舉其實已代表了雙方皆同意計薪方式)。 回想當初妳進公司時,紹榕曾經回報妳不ok,是我給了妳機會! 妳對我的回報竟是如此? 若妳仍執意續行不明理舉措,本公司亦會對妳採取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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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