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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Henr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7-02 | 最近登入:101-17-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您好: 本社區(苗栗縣頭份鎮 四季山莊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於101年1月20日發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公告,說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於101年2月4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100年9月28日公佈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核定文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1號函),明訂101年1月21日至1月29日為農曆春節假期。  再者,依民法第1條之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綜上述,請問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公告期間,是否可包含春節假期9日?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 還請各位律師給予協助解答,謝謝!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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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2-1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而你所提到光碟,其內容如果是會議中的錄影,應也可稱為是會議記錄的另一種形式,可以以此主張向管委會申請調閱。 以上給你參考!
瀏覽:2353
日期:101-02-17